这家珠宝店在短短3年多的时间里,通过借鸡生蛋的模式,在全国开了500家店,而且目前还在不断地开新店,他们利用门店做全国布局,抢占全国市场打响品牌,而且他们还是一个新品牌。
一个新品牌能在这么短的时间能全国布局几百家店,那么他们的背后必然有一套牛的商业模式支撑着他们的快速发展。
满40万送平板电脑一台+免首年加盟费;
案号:(2020)粤03刑终****号
那么今天,就为大家揭秘他们背后的一些操盘手法,看他们是如何把几套商业模式融合到一个项目里面来运作的。
法院裁判观点:经查,本案先是由工商部门接到举报后前往涉案地点进行查处,被告人吴某某在被查处过程中是主动协助及配合调查的,且其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以及得知案件要移送公安机关时,仍在现场等待公安民警自愿归案,无拒捕行为,并在归案后也如实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符合自首的相关规定,应认定为自首。
如果店主有意加盟供销社,首先需要向有关部门发出申请,填写《入社申请表》,在递交申请表时,需要一同提供相关资质证明。
这种杠杆的模式,是不是很多人喜欢?几万块对于很多人来说都不是什么事吧,最差的情况就是相当于花几万块买了一个钻戒嘛。
(三)智慧定制,共享库存,共享设计,急速下单。
为了保证这些供销社的销量以及同行之间的良性竞争,在同一个村子内,最多只允许开设两家供销社 ,数量有限,先到先得,如果是有加盟想法的人一定要提前准备。
案号:(2013)赫刑初字第***号
所以,他们的玩法就是招募创业发起人,让发起人去找创业合伙人,你把创业合伙人找够数了,筹得钱差不多了,就给你开店,所以,他们还是相当于用你们的钱去开店。他们只是输出品牌运营管理,所以上一篇文章我说的,真正赚钱的其实还是做品牌,你只要输出品牌就可以赚钱。
正式开业
沪上阿姨“百日千店”再优惠
很多老一辈人对供销社的印象还停留在主营农副农贸,以及日常生活用品的商店,实则不然,新时代的供销社是有编制的事业单位。
自从发力鲜果茶,沪上阿姨单店营业额平均提升了30%,足以见其对赛道的敏锐嗅觉。
结语
而此前沪上阿姨围绕福建三年陈化的珍稀老白茶,推出了一系列冬季新品,其创新发布的3款白茶产品,突破了茶饮普遍使用的红茶、绿茶、乌龙茶,上新期间平均每天卖出10万杯,带动全国门店营业额环比提升10%。
加盟申请
核心观点一:案件应定性为合同纠纷,当事人无假冒之故意,无罪
核心观点二:对未出售的金饰,要区分哪些是用于假冒,哪些是正品
法院裁判理由:原审被告人肖某2、肖某甲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所有的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共计6209176元,其中已销售数额5822656.26元,未销售数额386519.74元,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关于抗诉机关提出公安机关查获扣押未销售的假冒“六福”商标黄金饰品为9463.668克,价值2567303.86元的抗诉意见。经查,**县公安局扣押清单、**县公安局出具的说明、《关于暂扣肖某2假冒注册商标案黄金饰品的情况说明》,证实**县公安局查获扣押未销售的黄金饰品9463.668克,经分类检查核实,其中打印有“六福”字样的黄金饰品1424.8克,原审判决认定公安机关扣押未销售的假冒“六福”商标的黄金饰品为1424.8克是正确的。
核心观点三:对未销售金饰的价格,在能查明同型金饰的销售平均价的情形下,不应以标价为标准
法院裁判观点:关于辩护人提出本案涉案金额的辩护意见,经查,证人张某的证言及起获的销售单据证实涉案侵权商品中的银饰、玉器的实际销售价格为标价价钱的3成、钻石饰品的实际销售价格为标价价钱的5成,起获的银饰、玉器的标价合计为55174元,涉案金额应为55174元×0.3=16552.2元,起获的钻石饰品的标价合计为250625元,涉案金额应为250625元×0.5=125312.5元,故被告人吴某某的未销售涉案侵权商品的金额为615088元(金饰价格)+16552.2元+125312.5元=756952.7元,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法院裁判理由:被告人叶某某的妻子翁**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珠宝店,经营范围为珠宝首饰零售;经营场所位于安岳县××镇××街××号门市。该珠宝店一直由被告人叶某某个人进行实际经营,期间被告人经上网搜索选择了香港金六福珠宝的logo,并通过广告公司印制logo后,用在其门店的电子广告上及在店内柜台正前方张贴金六福珠宝和贴有钻石图形的注册商标。被告人叶某某在向成都**珠宝公司、*祥珠宝公司及*圆珠宝公司进购金银珠宝货物时,要求供货方在部分货物上刻上“金六福”字样,通过一家宝如行公司制做印有金六福logo的价格标签10000个。后被告人将标签贴于所进购的货物上,便在其经营的珠宝店内以黄金首饰一般按标签的6.5-8.5折、银饰品一般按标签的4-6折的价格对外进行销售。
核心观点四:区分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尽力挽救企业的商业信誉
法院裁判观点:江苏**珠宝有限公司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销售金额货值达526092.20元,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属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处罚。被告人褚某、尹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销售金额货值达526092.20元,数额巨大,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处罚。被告单位、两被告人已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十三条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两被告人在单位犯罪中,被告人尹某系被告单位股东之一,参与商议决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并担任门店现场管理负责人,在本案单位犯罪中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褚某根据“老板”安排担任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K金柜台负责人,负责进货和销售,在本案单位犯罪中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核心观点五:判断当事人是否具有自首情节,争取从轻处理
核心观点六:对被扣押的金饰珠宝可尽量争取不被没收
核心观点七:当事人在涉案注册商标异议期间所销售的金饰,不应计入非法经营数额
法院裁判观点:香港***黄金钻石首饰集团有限公司曾对香港***珠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第7519198号注册商标提出异议,在被裁定异议不成立后又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了异议复审,被裁定异议复审理由不成立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该院驳回了香港***黄金钻石首饰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原审判决。
核心观点八:假定当事人存在真假混销,在计算非法经营数额时,应剔除真货的金额
法院裁判观点:金大福长沙代理商要求他加盟,或改做其他品牌首饰,因加盟费太高,一直没有谈妥。他店中共购进假冒金大福饰品1360件,付货款577554.3元,已销售278件,现库存1082件,商品标价为1415081.72元。*月*日,珠宝店柜台有250000元左右的假冒金大福珠宝首饰被查获。销售的银饰、玉器都是假冒金大福注册商标的首饰,金器中有部分真金大福。
核心观点九:提交证实真实售价的相关单据,避免以市场中间价为标准计算涉案金额
核心观点十:当事人自首,积极预交罚金,退还犯罪所得,争取缓刑
法院裁判要点:被告人赵某某、翁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周六福珠宝有限公司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中赵某某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219.622836万元(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为35.815354万元,未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为183.807482万元);翁某某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207.622836万元(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为23.815354万元,未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为183.807482万元),情节均为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翁某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均是自首,依法均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积极退赃,并赔偿注册商标权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依法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案发后的认罪、悔罪表现,参考当地司法局对他们的调查评估意见,对被告人赵某某、翁某某均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核心观点十一:在许可合同到期后假冒注册商标金饰出售的,应尽量取得商标权利人的谅解
法院裁判观点:周某投资经营珠海**珠宝首饰行,主要经营珠宝零售业务。某某珠宝首饰行与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某某珠宝首饰行成为中国黄金加盟店,加盟经营期限为一年。在某某珠宝首饰行与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有限公司的旧加盟合作协议已到期,未签订新加盟合作协议,周某明知未获得授权许可,私自购买印有“中国黄金ChinaGold”注册商标标签并用打码机打上黄金重量,挂在从深圳**工业区“**国际珠宝交易中心”采购回来的黄金首饰上用于销售。执法人员对某某珠宝首饰行进行检查,在现场查获用于销售的假冒中国黄金集团公司“中国黄金ChinaGold”注册商标的黄金首饰共813件,共4226.26克,价值约合人民币1208710.3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