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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郊区南翔镇传统名点南翔小笼包,凭借其味美细腻的特点久负盛名,距今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在传承与发展的过程中,由于历史原因,南翔小笼包产生了两个不同的经营分支,并都发展成了中华老字号。两家“南翔”因为都是源出同门,曾和平共处走过很长的时间。不过,相安无事经营多年的两家“南翔”,却突然在近两年对簿公堂,起因则是因为两件“南翔”相关商标。
想要弄清两家“南翔小笼包”的商标纷争,就不得不从他们的历史渊源说起。“南翔馒头”由南翔镇“日华轩”点心店始创,1900年,一名“日华轩”学徒吴翔昇在上海市城隍庙开设了“长兴楼”,经过多年演变,最终成为了今天的上海豫园南翔馒头店有限公司(下称南翔馒头公司)。如今,上海老城隍庙餐饮(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老城隍庙集团)持有南翔馒头公司全部股份。老城隍庙集团持有第43类餐饮住宿类“南翔”商标。
另一家涉案的上海南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南翔食品公司)及上海南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南翔餐饮公司)为“吴家馆”的延续,同样源自“日华轩”点心店。南翔食品公司旗下持有多件第30类方便食品类“南翔”商标。
从两家“南翔”的企业简介也能看出,这两家都曾获评“中华老字号”的企业,在经营领域上有所区别,老城隍庙集团主营餐饮服务,而南翔食品公司主要生产“南翔”牌小笼包、上海云吞等系列速冻食品。多年来,两家“南翔”在各自的经营领域井水不犯河水,然而这样的平衡,却在主营速冻食品的南翔食品公司企图“跨界”的情况下,彻底被打破了。
2019年,老城隍庙集团突然发现,南翔食品公司及南翔餐饮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招商加盟展会、加盟网站、微信公众号以及直营店中对于“南翔”标识进行使用。南翔食品公司旗下的加盟店中,其店招、店内装潢、海报、餐具等物品上均有“南翔”标识。在经过调查取证后,老城隍庙集团以侵害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两公司诉至浦东法院,索赔300万元。
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所持有的服务商标与被告所持有的商品商标是两个不同的商标类别。本案中,被告将与原告商标构成相同、近似的“南翔”等标识突出使用于餐饮服务的店招、服务工具等有形物品以及餐饮加盟的招商中,超出了指示其自身商品来源的必要范围,并产生标识服务来源的效果。被告在明知原告服务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前提下,仍逾越权利边界,导致混淆误认,构成对原告服务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后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南翔食品公司、南翔餐饮公司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234.2万元。
随后,南翔食品公司、南翔餐饮公司不服,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南翔”一案中,涉及到了服务商标与商品商标的知识。商品商标与服务商标属于商标分类的概念,商标分类是申请商标注册时申报商品和服务项目的类别及名称。现行尼斯分类将商品和服务分成45个大类,其中商品为1~34类,服务为35~45类。
在商标法发展史上,先保护商品商标,而后才保护服务商标。但在某些场合,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难以区分,导致消费者无法确认自己购买的是商品或是服务,甚至不少经营者在申请商标注册时核定的商品或者服务类型选择发生错误。在此,广大经营者在申请商标时,如果对自己要注册的商标项目分类不够清楚,应该选择正规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帮助自己为商标选择正确的项目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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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浦区人民法院驳回原告上海南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决四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南翔食品公司、南翔餐饮公司共同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34.2万元,同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至此,备受关注的沪两家知名“南翔小笼”品牌互诉案,一审落下帷幕。
根据我国法规,商品和服务商标共分为45个大类,其中1到34类为商品类,35到45类为服务类,不同类之间的商标在其边界内使用不构成侵权。
上海南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系核定使用类别为第30类商品:小笼包、云吞、春卷、蒸饺、菜包领域的“南翔”商标合法持有者。在历史上,南翔小笼诞生于嘉定区南翔镇。上世纪80年代,在嘉定区,南翔小笼的技艺在速冻食品等领域发扬光大。1985年,嘉定县饮食服务公司在第30类商品:小笼包、云吞、春卷、蒸饺、菜包领域申请注册“南翔”牌注册商标,于1986年8月20日获准注册。1988年,嘉定县饮食服务公司全资开办上海佳味速冻食品厂,增设“南翔小笼”新流水线,主营“南翔小笼包”生产。
上海老城隍庙餐饮(集团)有限公司,系第772405号“南翔”商标的合法持有者,该商标的核定使用类别为第43类(原42类)“餐馆”。该枚商标被注册于上世纪90年代。在历史上,自1900年长兴楼在豫园建立,南翔馒头店在豫园传承120年,延续至今,120年从未迁移、损毁,在餐饮行业为南翔小笼积累了很高的认知度和美誉度。
从上世纪80年代至2018年前后,两家持有“南翔”商标的小笼包生产者,一直相安无事,在各自的领域中取得了许多荣誉。然而,近年来,上海老城隍庙餐饮(集团)有限公司发现,上海南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在对外进行“南翔小笼”餐饮门店的加盟招商。上海老城隍庙餐饮(集团)有限公司认为,这些加盟广告中,明显存在对餐馆类南翔注册商标的侵权。为此,老城隍庙餐饮起诉上海南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其独资全资子公司上海南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保护好百年品牌的声誉。
与此同时,上海南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也以“不正当竞争”为案由在杨浦法院,向上海豫园南翔馒头店有限公司等企业提起诉讼,上海南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南翔小笼”起源于嘉定,该公司持有相关商标注册时间较早,几十年来,该公司为南翔小笼积累了大量的荣誉。但老城隍庙方在对外宣传时却一直声称自己是正宗,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吸引走了大量食客,同样涉嫌不正当竞争。
在以上海老城隍庙餐饮(集团)有限公司等为原告,上海南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等为被告的浦东法院庭审现场,老城隍庙公司一方提出,南翔食品、南翔餐饮等被告方未经授权,在餐饮服务领域,使用了与老城隍庙方持有商标相同的商标,侵犯了老城隍庙商标权,对消费者造成了不良影响。同时,南翔食品、南翔餐饮存在擅自使用了他人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涉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且南翔食品、南翔餐饮等被告在宣传当中对自身起源的描述并不准确,缺乏证据。
对此,南翔食品公司辩称,在加盟店中使用“南翔”字样,是对地名以及企业名称的合理使用。同时,被告方持有“南翔”商品商标,在加盟店中使用“南翔”,是为了说明店内小笼馒头的供货方为“南翔”商品商标持有者。同时详细的阐述了南翔小笼在嘉定区的传承历史,以此证明该公司南翔小笼同样拥有悠久的历史传承。
在以上海南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等为原告,以上海老城隍庙餐饮(集团)有限公司等为被告的杨浦法院庭审现场,双方同样对南翔小笼的历史传承问题产生了激烈的交锋。南翔食品公司指出,该企业前身上海佳速食品厂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企业,所生产的“南翔小笼”多次获奖。老城隍餐饮公司长期恶意使用原告驰名的商品名称和企业字号,是对南翔食品公司的攀附及搭便车行为。老城隍餐饮公司辩驳称,其使用“南翔”“南翔小笼”“南翔小笼馒头”等文字及宣传有合理依据。同时,该公司持有的“南翔”服务商标也被评定为“中华老字号”,没有攀附对方的必要。
经审理, 上海杨浦法院驳回了原告上海南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诉求。上海杨浦法院认为,两个品牌均属于本市长期从事经营与“南翔”有关的标记“南翔小笼”食品的企业,与原、被告经营有关的“南翔”商标均获“中华老字号”称号。
从历史渊源看,双方使用“南翔”有关经营性标记亦有相应的历史依据。从长期经营所形成的现状看,双方均长期在所属商品领域使用与“南翔”有关的标记进行经营。从既有权利看,双方对“南翔”经营标记均有相关的权利。故从公平角度出发,双方的“南翔”相关经营标记仍应在市场中共存。
在确定双方对“南翔”有关的经营标记的权利界限时,充分考虑前述历史渊源、长期经营所形成的客观现状、既有权利的情况,应根据原、被告各自在历史长期经营中所形成的既有的使用领域、范围、方式来划分权利边界,原、被告应在该权利边界范围内诚信经营。因此,上海南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所主张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均不成立,其主张四被告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而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老城隍庙公司和南翔馒头公司所持有的服务商标与被告所持有的商品商标是两个不同的商标类别。被告将与原告商标构成相同、近似的“南翔”“南翔小笼”标识突出使用于餐饮服务的店招、服务工具等有形物品以及餐饮加盟的招商中,超出了指示其自身商品来源的必要范围,并产生标识服务来源的效果。被告在明知原告服务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前提下,仍逾越权利边界,导致混淆误认,构成对原告服务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除停止侵权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外,南翔食品公司、南翔餐饮公司还需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赔偿金额的确定,法院基于涉案特许经营项目的加盟店数量、造成的侵权后果等因素,酌定两公司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20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34.2万元。
浦东法院本案审判长、二级高级法官金民珍表示,法院在审理类似涉老字号的案件中,既要给予老字号企业充分的法律保护,又要尊重其历史传承与时代背景,在严格保护的同时平衡好其中的利益关系。因此,本案依据“禁止混同原则”对被告逾越“南翔”商标不同类别的权利边界、不规范使用其商标的行为依法认定构成商标侵权,但对于其与历史渊源相关的宣传行为,认定不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以此引导双方珍惜并共同维护该商标的良好形象及声誉,恪守各自商标类别的权利边界,避免公众产生混淆,从而实现公平竞争、共同发展。
来源:周到